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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地发文:新开工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以项目为单位强制性投保安责险!

更新时间:2021-12-14    点击次数:0次   来源:四川建筑管理

近日,自贡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

全市新开工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建筑施工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应以项目为单位强制性投保安责险。

附原文: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权益,建立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责险规范运行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现行相关规章制度,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

联系人:凌今

联系电话:13700950980

电子邮箱:68380068@qq.com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等有关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和事故损失赔偿服务。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权益,建立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规范运行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屋市政工程强制性投保安责险

全市新开工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建筑施工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应以项目为单位强制性投保安责险;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督促施工企业投保安责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提供“安责险保险单”

二、强化安责险承保机构责任落实

为进一步实现安保互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等有关要求,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以下工作:

(一)事故预防。投保单位应配合承保机构完成事故预防工作,提供事故预防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在投保前需签订事故预防承诺书。承保机构按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主要协助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为投保单位员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承保机构应单独提取一定比例保费作为事故预防服务专项经费,用于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风险防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专项经费应据实列支,不得随意挪用、挤占和转存;承保机构应保障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技术力量,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承保机构应在安责险合同中与投保单位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原则上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开展1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承保机构应加强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留存有关文档、影像等资料。

(二)事故理赔。 安责险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承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三、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监督管理

(一)备案机制。承担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符合以下条件,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备案。

1.在我市范围内设有办公场所、人员;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备偿付各类建筑施工事故损失的能力;

4.满足责任保险业绩和规模要求;

5.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经验;

6.配备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满足以上条件的保险机构也可组成共保体进行备案(其共保体成员不能单独备案),备案有效期限为1年。承保机构在备案时应提供项目事故预防服务方案。

(二)监督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及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住建、应急、银保监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联合检查。

1.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责险的,住建部门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将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2.有关部门抽查、检查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承保机构事故预防及事故理赔服务情况,严格实施奖惩机制,对未落实相关责任及工作的承保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并按照《自贡市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承保机构监督管理机制(暂行)》,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附件:自贡市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承保机构监督管理机制(暂行)

自贡市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承保机构监督管理机制(暂行)

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及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部门过程监督及检查情况,将我市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承保机构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绿色、黄色、红色,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一)对初次备案的承保机构统一标识为“绿色”等级管理。

(二)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工作成效显著的承保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同时将其标识为“蓝色”等级管理,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三)对首次检查发现承保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工作的承保机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将其标识为“黄色”等级管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暂停承揽新开工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业务;在问题整改后3月内将承保机构恢复为“绿色”等级管理。

(四)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连续两次检查发现工作开展不利或理赔不及时的承保机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其标识为“红色”等级管理,作为重点挂牌督办对象,停止承揽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业务。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理赔过程中推诿扯皮、讨价还价或事故预防工作未落实到位的承保机构,有关部门将实行联合惩戒,共同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 ,两年内严禁在我市承揽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业务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及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对标识为“红色”等级管理及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的惩处案件进行联合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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