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加付五成以上赔偿金!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1月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逾期不支付将加付50%以上赔偿金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需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对于农民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被欠薪时无法取证的难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回应称,《条例》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农民工人工费必须按月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表示,工程款(含人工费)按照节点拨付,通常有四个节点。这四个节点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可能不同步,是实践中存在的事情。为此,《条例》作出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
《条例》的第四章(第23-37条)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展现了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度重视: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