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施工单位压力,将建材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多地发文应对异常波动风险
江苏省: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1〕25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二、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1.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
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增加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警示价格波动风险,引导工程建设各方防范化解风险,做好计价政策解释和争议调解服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的,由发包人承担!
5月24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
2、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甘肃: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超出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月14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价字〔2021〕15号),建议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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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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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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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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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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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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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浙江衢州:“人材机”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一般采用抽料补差法进行调价!
5月18日,浙江省衢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通知》。
发承包双方可补充约定风险控制条款或材料价格调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具体调整方法可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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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一般采用抽料补差法进行调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通知
近期,原材料价格受供给紧张、大宗商品期货价格持续爬升等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水泥等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引起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有效化解因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和矛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市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市场主体应及时关注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增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各方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合理分摊风险,以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建设各方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对项目造成的影响,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材料价格调整相关工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可补充约定风险控制条款或材料价格调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具体调整方法可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附件:衢住建办〔2020〕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pdf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8日
据中钢协消息,5月25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在南京组织召开钢铁产能置换政策宣贯会。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一级巡视员吕桂新指出,新修订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即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利用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化解过剩产能、规范产能置换的重要文件,并提出意见:当前钢材价格大起大落对下游行业造成较大影响,钢材价格继续大涨,基本面不支持,政策也不允许。要严格执行置换手续,认真做好置换审核,切实规范产能置换的等实施操作。
5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多措并举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对上游原材料涨价影响。支持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用市场化办法引导供应链上下游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产销配套协作,做好保供稳价。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国常会14天内连续三次“点名”大宗商品。
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受主要是国际传导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一些品种价格连创新高。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大宗商品供给,遏制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
5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跟踪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市场变化,做好市场调节,应对大宗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及其连带影响。加强货币政策与其他政策配合,保持经济平稳运行。